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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加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公告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告(第一号)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促进商用密码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现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二、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三、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批准生产的产品发给品种和型号证书!,定期在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网站(www.oscca.gov.cn)公布通用产品目录。
四、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定期在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名单。
五、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的品种和型号证书。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单位不得销售境外研制生产的密码产品。
六、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使用国家密码管理局准予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确因业务需要,必须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与境外进行互联互通的,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并在密码产品入境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登记表》,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八、境外组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成立的组织,包括这些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密码产品需要从境外进口的,应当申请办理《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并在密码产品入境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交《密码产品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此办理验放手续。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本市使用密码产品,应当事先填写《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申报登记表》交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九、本市未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及生产;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十、本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此之前已自行研制、使用密码及其产品或已购买使用境外密码设备的,要如实向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以上各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各有关主管部门将于2008年8月1日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办法,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情形进行查处。
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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