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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钧,中共党员,现年64岁,1967年毕业于南开大学化学系。1985年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盐碱地绿化工作,后任开发区绿化公司经理。在当年,开发区是长芦盐场的一部分。盐池纵横、寸草不生,实为旷野荒僻之地。被国内外一些生态专家视为“绿色禁区”。作为“门外汉”的南大学子,万钧就是在这盐池滩地的基础上开始了他的“绿色”梦想。刚直倔强的性格和坚韧不拔的精神成就了他的愿望;历经十几载的艰苦奋斗换回了开发区优美的“绿色”生态环境。昔日的不毛之地变成了环境优美的人居新兴园区。“绿色”基础的形成和人才的流入也为吸纳包括摩托罗拉在内数以千计的国外著名企业集团到开发区投资建厂创造了优越的客观条件。大大促进了开发区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保证了天津开发区能始终站在全国各经济开发区的前列。而“绿色”生态环境的建立也使得天津开发区成为了全球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地方。世人无不为因如此“绿色革命“所生发出的巨大社会综合效益而感叹。在开发区人心目中,这“绿色”与张万钧之名以融为一体了。有鉴于万钧的突出贡献,国家的各级政府都曾给予过他很多的奖励和荣誉。特别是全国绿委会授予他的“全国十大绿化标兵”称号和世界发明者协会授予他的世界唯一一个“人类健康杯”大奖,更是远居异国他乡的我引以为荣耀和自豪的事。就此,开发区还曾在全区开展了“向张万钧学习”的活动。而几年前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和时任国家副主席的胡锦涛都曾视察过天津开发区的绿化工作,且万钧有幸得以陪同介绍。在汇报绿化工作情况时,两位首长对他所做的工作都给予了很好的评价。作为一个海外游子,祖国是我的母亲。期间,我每次回国省亲都能感受到她那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回国期间,兄弟合喝相庆、互祝共勉之余,万钧亦曾经常向我讲述他的工作学习情况。言谈中,我对他所取得的每一点成绩和进步都感到很欣慰。作为兄长,我亦感能有这样一位能为祖国争光、为社会造福、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骨肉兄弟而倍感无比的高兴。因为我知道,报效祖国、为国争光是我们的心愿,更是我辈所有海外华人的共同心声。
没有付出就没有收获。成绩的取得无疑是以付出几倍的心血和汗水换来的。万钧由于经年长期的忘我工作,使他积劳成疾,长期患有严重的冠心病、糖尿病及腰椎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对于他的身体健康状况,我亦深为忧虑和不安。就此曾多次向他建议来我处进行调养,但他总是因工作繁忙而未能乘行。我也被他这种舍身忘我的工作精神折服了。2003年12月间,他终因身体不支而突然晕倒了。在天津市总医院的竭力抢救之下才得以脱险。后经诊断其冠心病已十分严重,应尽快做心脏搭桥手术,但由于血糖、高血压等其他病症不稳定怕引起并发而未能实施。嗣后,又经北京阜外医院进一步诊断,亦决定在天津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调治血糖和高血压,待病情较平稳时即赴京救治。但谁料想,万钧竟遭到如此意外之变故!
据悉,在万钧2004年3月3日住院治疗期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委书记奉天津市纪检委二室主任之命,以“……到市纪检委只核实军民共建苗圃地问题,其他问题以后在开发区内解决……”为由,被责令强行叫走。为此,万钧特向医院请了半天假。此间,院方主治医生一再和纪检同志讲明张万钧患严重冠心病不能长时间离院,脱离治疗。当时为配合组织工作请来医院在请假条上签字,但遭到了张的拒绝。而且,有关纪检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隔离关押”在一座宾馆的五层楼内,并强行“核实问题”。万钧的人身自由和进行疾病救治的最基本之生存权利就这样被无情的剥夺了。就在张万钧与外界隔离被强行“核实问题”的第26天,即3月28日晚九时许,天津纪检二室主任告知侄儿,其父张万钧从五层楼跳楼“畏罪自杀”了。且在此后的经月里,万钧之子、女曾分别被通知到开发区纪检找书记“谈话”。所谓的“谈话”亦充满了威胁恐吓之词。这位纪检书纪曾威胁他们要“……好好掂量掂量,日后还得在开发区生活……”;天津市纪检委的个别工作人员亦曾不断骚扰亲眷,并暗中调查他们的各种情况……现在,万钧不明身亡已近百天。时至今日,就其后事问题有关部门没有与家属进行过任何的交涉。对于家属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取回之遗物、尸检报告、临终抢救病历等最起码的要求亦遭到了强辞拒绝。万钧妻子至今不知其夫早已亡故的消息。常时时念及其病体,盼夫能早日而归。其思念之情,难以尽述。面对如此变故,身在祖国的所有亲眷同胞无不生活在巨大的悲痛、不安,焦虑恐惧的阴影之中。而远在异国他乡的我,对万钧的非常死亡、先我而去更是悲情万分、寸断肝肠。不敢相信在我的祖国会有如此无视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事情发生,而且是发生在一个对国家做出过突出贡献、被树之为人门学习楷模的科学家的身上。我不明白?党纪国法何在!自觉心中之悲愤实难消除啊……!悲切之下,我作为万钧唯一健在的手足至亲,不得不向您、尊敬的各位朋友倾诉一下我对此一事件的认识,期待着能与您产生共鸣,并得到您的体恤和救助。
一、 关于有关纪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采取拘禁手段
段的“非法”与“合法”问题:据我知道,党在查处党内案件时有一个“双规”之规定: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那么,这里的“地点”谁定?“时间”究竟有多长?是否应当履行必要手续?有无明确之规定?一个党内规定有无法定权力颁发限制人身自由之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对其理解起码应为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依现行法律对传唤、拘传、询问的的时间,最长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并不得以连续的方式变相拘禁,其对有关手续也有严格的规定。万钧是纪检人员以“核实问题”之名被责令强行叫走的。那位纪检书记一再表示:不是“双规”。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可以就近进行而非要限制人身自由、强制隔离,非要关上多少天不可吗?即使是“双规”难道他们就可以不告之其家人、不履行相关手续、不管其死活采取保护措施、凌驾超越于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之上为所欲为吗?其时间之长、后果之严重难道不令人发指吗?这种行为与文化大革命中的“专案组”有什么区别!?难道他们合法吗?如果不合法,那么对这种以反腐败为名,以人治代法治、公开违宪违法,肆意超越和严重藐视、践踏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搞非法拘禁者应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应不应当加以严厉惩治?
二、 关于万钧罪与非罪的问题:
天津市纪检委开发区纪检委等人一再对家属和在开发区绿化公司等有关单位的中层干部大会上多次宣称张万钧是“畏罪自杀”“犯罪数额非常大”云云。犯法按法办,违纪论纪处。试问:他们仅“核实问题”二十六天就定万钧“有罪”是否有充分证据?如果存在,那么是否应当对其家属出示“罪证”并实言相告?如可以不出示,那么他们采取这种非法拘禁之手段所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治罪的凭据?如果可以,那么作为国家的纪检委是否就有权可以不经国家司法程序、经法院之判决而定其罪?对一个仅怀疑有罪且已经死去之人定罪!?国家的宪法、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如果没有,那么万钧“罪”从何来?他们是依据那国的法律!是谁赋予了他们这种凌驾于国家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难道是“上帝”给的吗?他们这种恣意诬陷、寻衅滋扰、暗中调查的行为是不是在用手中权力之淫威、滥用职权?其定万钧有罪之举是不是在以言代法?如果是,那么应不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管制、惩戒,严加处理?否则,中国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尊严何在!社会正义何在!
三、 关于万钧“畏罪自杀”的问题:万钧
是在身患重病住院期间被天津市纪检委有关人员利用非正常手段,使其强行脱离治疗的。在我眼里,万钧是一个埋头实干、不善言谈、性格内向之人。他为人热情坦诚、办事耿直,全心执着于自己未尽的绿化工作之中,对家庭、对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经年里,他曾参加过两次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评选活动。就在住院期间,他还经常进行一些体育锻炼。如此珍惜生命、热爱生活、追求“绿色”理想之人竟然在“核实问题”二十六天后跳楼“畏罪自杀”了。作为了解万钧之兄长,对此我实难相信。试问:如万钧从五层楼坠落身亡是属于“自杀”,那么有关人员为什么不向家属进行说明?为什么不出示相关的医院抢救报告、诊断病历、死亡鉴定等书面材料?为什么将其隔离关押在五层楼“核实问题”?为什么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什么事后还对其家属进行威胁恐吓?为什么至今不敢以组织的名义告知之发妻?为什么至今对其后事没有定论?难道他们有什么不可公知与众之事?我观其死亡之照片,万钧身体淤斑数处,右小腿骨折异常,血肉外翻撕裂,实难相信乃高空坠落“自杀”之相。种种迹象使我不得不产生怀疑,是不是有关纪检人员利用非正常之手段,把人关在里面尽“办”,采取威胁逼迫之能事,使已患重病的他难以承受其折磨,万念俱灭,生不如死,悲愤自戮?如果是这样,那么这能叫自杀吗?这不叫刑讯逼供叫什么!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果不是,那诸多问题又如何解释?我不理解!我要问!
四、关于万钧亲属主张权利的问题:万钧的亲属曾向有关部门提出下列四点请求:“一、请求以组织的名义,对张万钧的功过是非做出明确结论(文字性结论)。即使张万钧有什么问题,组织也应提供充分证据,让我们信服。二、请求对张万钧的死亡原因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对于张万钧的死亡,组织应提供目击证人、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资料、法医的尸检报告等。否则,难以让我们信服。三、请求组织出面安抚家属以便对张万钧的遗体尽快做出妥善处理。张万钧去世已经百天,至今没有通知他妻子,更不能入土为安,开发区纪检委没有任何安慰的意思,也没有任何协商处理的表现。对此,我们实在不能接受。四、请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对党员进行“双规”必须在确保当事人人身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实施。比如,谈话应在一楼或平房进行、要有专人看护、要排除一切有可能造成发生意外的障碍等。如果不是“双规”,仅仅是核实问题,那么在谈话期间26天不许回家,不许打电话,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对谈话26天造成当事人死亡又怎么解释呢?即使进入法律程序的犯罪嫌疑人,也要确保其人身安全,难道发生这样的问题,有关人员没有责任吗?如果有责任,是不是应该追究!即使张万钧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至少人还有生存权;即使被判死刑,我们宁愿依法执行,也不愿他这样离开人世。” 反映问题、提出要求、澄清事实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之最基本的权利。国家宪法不是已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吗?但是,时至今日为什么有关部门一点回复没有!是不是他们不懂法?亦或明知有此规定而不为、无视国家宪法的存在?况且,所陈要求均属人之常情,难道他们连做人的基本良知也没有了吗?有关部门竟然麻木到如此程度!试问:你们是人民之公仆亦或是人民的主人!?你们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在为谁服务?应不应该为人民服务!对如此冷漠之“政府”又怎能不令人失望!心寒!。
尊敬的各位朋友,我认为,共产党从严治党,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是利党利民利国之幸事,是深得人心的大好事。但是,这不能以践踏法律的尊严、玷污党的光辉形象为代价。时下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大力推进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三个代表”、“保护人权”已载入了根本大法。然而,天津市纪检有关人员居然无视党纪、国法,致使万钧这样一个对国家颇有建树的科技人才不明身亡,且影响之大,后果之严重,实为令人震惊。据闻人言:“像张万钧这样有突出贡献的人,一“核实问题”就给“核实”死了,我们这些平民百姓,纪检和司法部门还不是想怎么整治你,就怎么整治你。”党心不可失,民信不可丧呀!
我是久居海外的老一代知识份子,对祖国对人民对我们的党怀有深厚的感情,几近耄耋之年,痛失亲人,与万钧将做来世之想,远居异国他乡,我心之中悲凉孤苦异常。在此,我恳请您为万钧之清白、为我们全家及千千万万之家庭不在发生此类事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尽快查明万钧之真实死因,给所有远居海外的亲属和密切关注此人命案的人们一个公正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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