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中国拥有否决权——也谈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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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川
时间:
2005-4-3 12:07
标题:
中国拥有否决权——也谈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的否决权
中国拥有否决权——也谈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的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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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申请加入成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问题上,国人近乎同仇敌忾,但在否决权这一问题上,是众说纷纭,奇怪的是一直没有官方或权威机构出来解释这事,我本人也是疑惑重重,只好自己做点功课了,先从方案说起:
在安南的改革报告中,对安理会的改革方案分为:A方案为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席位和3个任期两年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又称“6+3” 方案;B方案不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但新增8个任期4年并可连任的理事国席位,以及新增一个任期2年(不可连任)的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又称“8+1” 方案;
安南迫切要求各国应在2005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举行前就此作出决定,包括可以A、B方案为基础,提出其他适当、均衡与可行方案。
日本历来倾心于A方案,为达到目标,日本制定了两个步骤:首先,提交并促使大会采用基于A方案的框架决议案;其次,在年内投票选出新常任理事国并促成联合国宪章修改决议案的通过。如果要决议案获得通过,就需要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超过2/3的国家赞成,即最少要获得128票。为此,日本将不遗余力地在世界各地展开外交公关,当前的重点则是争取对A方案的支持。3月8日,非洲联盟确定方针要求获得两个常任理事国席位,实际上是接受了A方案。今后,日本的工作重点将转向态度未定的中美洲国家和东南亚国家。
到底中国能不能拥有否决权,是大家关心的焦点。近来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联合国宪章,中国在“程序性议题”上无否决权。我认为这是错的。
联合国宪章中只有“程序”章节,并未对“程序性议题”做出明确界定。
相反,中国在可能属于程序性议题的项目上,有过动用否决权的先例!
中国席位在联合国历史上曾经6次行使否决权(中华民国1次,中华人民共和国5次)。60年代,以中华民国名义参加联合国的台湾当局在安理会曾经行使过一次否决权,否决了蒙古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197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5次使用否决权,其中一次阻止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申请。
这两次否决,都是关于会员资格问题,应属所谓“程序性议题”,与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类似。
由上可以断定,中国在日本问题上,拥有否决权。
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中、美、苏(俄)、英、法为常任理事国。因此,必须先修改联合国宪章,才能选举或批准新增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则,在宪章未修改前的任何类似增加常任理事国的举动都是违反宪章的,因而是无效的。中国在修改联合国宪章问题上拥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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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备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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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相关资料及上述的联合国改革方案,新增常任理事国涉及到修改联合国宪章的问题,并且宪章中根本没有规定可以增加常任理事国的条文,只有增加非常任理事国的条文,就是增加非常任理事国,中国也有否决权;因此,要增加常任理事国就必须修改联合国宪章。改宪章,中国就有否决权。也就是说中国拥有对A方案和B方案的否决权。即便A方案通过,要新增常任理事国涉及到安理会构成等实质性议案,中国同样有权对某一国或几国进行否决,而对其他候选国不构成影响。增加常任理事国就必须修改联合国宪章。上次安理会扩大,也是先修改宪章的,比如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安理会七理事国票决修正为九理事国票决,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结论:中国可以否决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
另外,安南的报告个人意志色彩较浓,安南急于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与成员国首脑会议之际对联合国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造,这反映出其急欲改变国际政治现状的强烈主观愿望,其所提诸多建议有一厢情愿之感。然而,国际政治现实并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安南的改革建议虽然用心良苦,但与国际现实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故还有待世界各国对此作出分析评判,难以在短时期内被国际社会所采纳。而即便是得到采纳,最终要想成为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更需要经过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及安理会一致同意的漫长过程,故绝非易事,来日方长。
“中国无否决权”一文近日在网上广泛流传,严重误导国人。请各位转贴本文,以澄清事实。
(原)写于四月一日
新华网消息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1日正式向联大提交了联合国改革报告,供今年9月的首脑会议审阅。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22日表示,联合国改革是全方位和多领域的,应以《联合国宪章》为指导,应该真正在全体成员国中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争取达成广泛一致。
安南提交的改革方案直接涉及《联合国宪章》的修改,按照《宪章》的规定,对《宪章》进行修改必须经过三道程序:
一、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和安理会至少九个成员国表决同意
二、三分之二会员国表决通过
三、包括安理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三分之二会员国各自按照本国的宪法程序(即各国议会)予以批准
这就是说,各国政府同意对《宪章》进行修改之后,还必须经过各国议会的批准程序。只要有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或有常任理事国的议会未能完成审批程序,对《宪章》的修改都无法实施。(完)
资料卡片:《联合国宪章》第十八章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本 宪 章 之 修 正 案 经 大 会 会 员 国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并 由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三 分 之 二、 包 括 安 全 理 事 会 全 体 常 任 理 事 国, 各 依其 宪 法 程 序 批 准 后, 对 于 联 合 国 所 有 会 员 国 发 生 效 力。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一、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为 检 讨 本 宪 章, 得 以 大 会 会 员 国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经 安 全 理 事 会 任 何 九 理 事 国 之 表 决, 确 定 日 期及 地 点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联 合 国 每 一 会 员 国 在 全 体 会 议 中 应 有 一 个 投 票 权。
二、 全 体 会 议 以 三 分 之 二 表 决 所 建 议 对 于 宪 章 之 任 何 更 改, 应 经 联 合 国 会 员 国 三 分 之 二、 包 括 安 全 理 事 会 全 体 常 任 理 事 国, 各 依 其 宪 法 程 序 批 准 后, 发 生 效 力。
三、 如 于 本 宪 章 生 效 后 大 会 第 十 届 年 会 前, 此 项 全 体 会 议 尚 未 举 行 时, 应 将 召 集 全 体 会 议 之 提 议 列 入 大 会 该 届 年 会 之 议 事 日 程; 如 得 大 会 会 员 国 过 半 数 及 安 全 理 事 会 任 何 七 理 事 国 之 表 决, 此 项 会 议 应 即 举 行。
作者:
所谓伊人
时间:
2005-4-6 09:37
标题:
中国拥有否决权——也谈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的否决权
是啊,说的清楚
就是应该否决丫的小日本!
作者:
林川
时间:
2005-4-10 09:06
标题:
中国拥有否决权——也谈日本入常问题上中国的否决权
这是一个争论。日本入了常联合国还不如解散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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