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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球员撞伤摄影记者案下周开庭 当事三方各执一辞 [打印本页]

作者: 云端外    时间: 2005-8-12 01:18     标题: [转帖]球员撞伤摄影记者案下周开庭 当事三方各执一辞

    8月10日,广东省体育局及广东省足协同时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答辩状,就摄影记者王世儒提出的诉讼要求进行答辩。次日,王世儒的代理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威在接到答辩状后也很快作出回应,当事三方各执一辞。至此,这起被称“中国足坛第一奇案”的赛场意外纠纷终于剑拔弩张,进入了激烈的“角力”阶段。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则决定在8月16日下午2点15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省体育局的答辩简单扼要,只有薄薄的一张纸,开宗明义地指出:广东省体育局不是2005年1月2日省港杯比赛的主力者,广东省足协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与自己无关。事实上,在王世儒的起诉状中也确实已经明确了广东省足协的独立法人资格,既然如此,原告方又为何还是要将广东省体育局拉进诉讼呢?对此,黄志威给出的解释是:“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确定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不是这次省港杯比赛的主办单位,那么广东省体育局确实不应当成为这次诉讼的被告,但是,就像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样足球运动中心与足协实际上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一点从广东省足协递交的答辩状上甚至也可以看出来,其答辩人一栏,最初就是‘广东省足球运动中心’,后来才用笔划去了‘运动中心’而改成‘协会’的。”
  广东省足协提交的答辩状总共包括了5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以法人代表身份出现在答辩人一栏的,依然是已故两年的的前广东省足协负责人顾玉熙。让人意外的其实还并不是这一点,而是答辩在第一点便否认了存在王世儒被撞伤的事实。其依据则是:“省港杯足球赛当天或此后接连当天均没有任何媒体报道在比赛中发生广东2号球员与原告发生碰撞的事件,换言之,众多媒体没有目睹该碰撞事件的发生。”对此,黄志威笑言:“连事实都想掩盖,广东省足协如此答辩也太不高明了。我们不仅有当天采访比赛记者的书面证言可以证明碰撞事件的发生,而且王世儒此后与广东省足协负责人罗怀远进行交涉时的电话录音也同样证明事件存在的真实性。更何况,当天观看比赛的除了记者还有数千名的球迷,这样的事实又岂是一纸答辩就可以掩盖的?除了我们自己提交的证据,我们还向法院提出进一步展开相关调查的申请,我的当事人受到伤害并遭遇摄影设备损失的事实不容也无法否认。”
  广东省足协提出的第二点答辩则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请求赔偿财产的损失与与广东队2号球员和原告碰撞的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并据此对王世儒维修相机的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提出了异议,认为“无证据证明所修理的物品是原告因自身原因后损坏的物品,还是因半年以前发生在2005年1月2日省港杯足球赛由广东队2号球员碰撞原告的事件中所损坏的同一物品”;对于王世儒因此而无法与广州市雪浪广告有限公司续约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则以王世儒与雪浪公司的合作协议已经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而不予承认。在王世儒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器材损失费免70029元、其他经济损失为30500元。对此,黄志威告诉记者:“王世儒维修相机的费用有正规的维修发票可以作证,而且他和广州市雪浪广告有限公司新一年的合同未能得到延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他的设备损坏,已经无法与雪浪公司继续合作,所以双方便没有签订新一年的合作协议。这一点,雪浪公司也同样已经有书面的说明。”
  起诉书中,王世儒指结合《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出赛事的主办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自己身体受伤设备受损的主要原因,而广东省足协做出的回应则是:原告违反相关规范“不在广告牌板后摄影区进行摄影,擅自进入比赛场区域内进行摄影并与比赛球员发生碰撞,原告该行为是有过错的,其应承担过错责任。”面对这样的辩诉,黄志威有些苦笑不得地表示:“比赛现场是有一块广告牌,但这个广告牌是摆放在球门正后方的,试问有哪位摄影记者是在球门的正后方开展工作的?而且,我的当事人也根本就没有擅自进入比赛场区域,是赛事的主办方没有为摄影记者设置护栏或者安全绳才导致了事件的最终发生。退一步说,就算是我的当事人进入了比赛场区域,作为主办者也应该履行相关的告知与管理义务才是,怎么能对于自己的过错至今依然没有任何反省与觉悟呢?!”
  广东省足协提出的另一点答辩理由则是:“答辩人是该足球赛的主办者,不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害的加害者,因此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因该碰撞事件产生财产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这一答辩,黄志威认为这是对方在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的前提下进行的狡辩:“只要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就知道广东省足协是不是应该为广东队2号球员造成的这起碰撞事件负责了。其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这次事件中,赛事组织者所存在的过错可以说是显而易见的,既然存在过错,又如何可能不承担法律法律责任?”
  在答辩状的最后一条,广东省足协指出:“对比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体育比赛,均没有任何法律、国际惯例和案例证明同类事件所发生的财产损害事件,判令体育比赛的主办者应承担摄影师因与球员发生碰撞而遭受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印证了在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体育比赛史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国际惯例和案例依据的。”结合对方的这一答辩,黄志威有些苦笑不得地表示:“中国司法实践一直都是采用成文法而非判例法,有没有先例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是存在法律上的依据。这同样应该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但是对方竟然再次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更何况,真的要说国际惯例的话,NBA就曾经出现过对摄影记者器材被撞坏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先例。再退一步说,就算是史无前例,先例也是可以创造出来的呀,怎么可能一言而概之,置起码的法律精神于不顾呢?”
  这宗“中国足坛第一奇案”尚未正式开庭便已呈如此剑拔弩张之势,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着实耐人寻味。于是法院方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自然也就格外引人注目了。 (南方体育 许绍连)

作者: 坏的刚刚好    时间: 2005-8-13 14:17     标题: [转帖]球员撞伤摄影记者案下周开庭 当事三方各执一辞

这种事见多了
作者: 神农架    时间: 2005-8-14 08:09     标题: [转帖]球员撞伤摄影记者案下周开庭 当事三方各执一辞

哎!!!
吹毛求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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